

开栏词恒富配资
他们,可能是一年来最忙的人,扑下身子、沉下心去,深入审判执行第一线,抓取鲜活素材,以独特的视角、生动的语言,忠实记录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每一个精彩瞬间。
他们,肩扛“长枪短炮”,指尖“笔走风云”,生动书写人民法院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扎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不懈实践,努力推出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作品。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他们,就是日常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的“跑口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跑口记者”讲述2025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在这一年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关注人民法院的哪些工作、案件和故事吗?
一起来“围观”吧!

新华社记者冯家顺

谷物春种秋收,一年一熟,我们总是习惯把“年”作为度量四季跨度的单位。走到岁尾,回首2025年见证的那些瞬间,法治建设的足迹清晰可见,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可见。
播发白家、明家犯罪集团案审判消息;旁听贪腐官员庭审现场;见证车超案昭雪……这一年,大案要案宣判让守护公平正义的利剑高悬。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司法解释严惩卷款跑路、霸王条款……这一年,一项项有温度有力度的司法举措守护美好生活。
针对小区业主纠纷、职场性骚扰,推动民法典更好“典”亮千家万户;聚焦自由飞翔的精灵,给伤害鸟类的不法分子敲响警钟……这一年,法治精神在一个个“小案件”中充分彰显。
推广使用示范文本方便老百姓打官司,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助力综治中心“一站式”化解纠纷……这一年,人民法院更加强调“抓前端、治未病”,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
新时代新征程,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延展,司法工作也要更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未来,我将继续关注社会热点、发展难点、民生焦点,紧跟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坚实脚步,将法治种子播撒进千家万户。
代表作品
拍案|关注网络安全之三:骗子对你“火辣辣”,咱心里可得“防有诈”
商家赠礼让你微信扫码,靠不靠谱?网恋没多久就要借钱,有没有猫腻?“免考包过,直出驾照”的群,能加么?
网络诈骗的难防之处,在于它总披着“温情”或“诱惑”的外衣。记者近日采访多地法院,通过身边的真实案例,提醒大家擦亮双眼,心里绷紧“防有诈”这根弦。
热情送你小礼物,小心有“诈”!
“美女,你气质好好,送你一个礼物!”“帅哥,你像模特,拿着我们的产品给做个推广”……近年来,城市广场、路边摊位上赠送“小礼品”的推广活动,套路越来越多,最常用的就是“夸夸夸”。
面对从天而降的“馅饼”,再加上热情如火的话术,不少人就算知道是套路,还是会有点动心。但在陕西、甘肃两省多个市州县,一个线下“送水杯”活动,竟牵出一件网络诈骗大案。
这是咋回事?在线下拿个水杯,咋还招上网络诈骗了?
原来,加入电诈群的河北无业人员赵某鹏和同伙,在群里上线的指使下,流窜至陕、甘两省多个人员密集的广场、街市摆摊,以“商家做活动送水杯”为由,甜言蜜语骗取群众信任,用他们的手机向多个亲友群发送“网上做手工”兼职刷单类二维码,又删除操作痕迹,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别以为“小疏忽”不会酿大祸。2025年1月4日,甘肃武山县城关镇居民康某某就不小心成了诈骗分子“工具人”:他的微信群里被发了一条“十字绣,穿手串,在家干活,计量计酬”的涉诈信息,致使该镇一位居民被诈骗12万余元。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鹏及同伙在两省10多个市州县以“送杯子”行网络诈骗,向800余个微信群内转发涉诈信息3千余条,共计获利3.8万余元,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办案法官王永红提醒恒富配资,切记不要把手机交给陌生人操作,不明二维码不要扫,不要因为线下的甜言蜜语、小恩小惠,反而招来网络诈骗的“锅”。
甜蜜网恋变巨债迷宫,心凉凉
一场始于虚拟世界的甜蜜“邂逅”,最终在庄严法庭以债务纠纷唏嘘落幕。
2023年11月,黑龙江省“00后”女子刘某某在网络游戏中结交男友许某。同年12月,许某即开始向刘某某开口借款。沉浸在感情中的刘某某没多想,分三次转给许某4万余元。
为“深化感情”,一个月后许某甚至远赴哈尔滨,与刘某某开启同居生活。一场“甜蜜陷阱”由此开端。
同居期间,许某以工程项目急需资金周转等理由,频频向刘某某求援。被爱情与承诺冲昏头脑的刘某某,不惜通过多个线上借款平台高息借贷,甚至向父母、哥哥等亲友举债,倾尽所有,累计转借给许某24万余元。
面对不断增加的债务,在家人劝说下,刘某某和许某分手。但不等刘某某追要欠款,许某就失联了。最终,刘某某将许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许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性质为赠与或其他非债关系,判处许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刘某某偿还全部借款。
“感情可以结束,但合法债务不容逃避。”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红光人民法庭庭长李贺军建议,年轻人对待网络交友要慎重,哪怕是对虚拟空间认识的亲密爱人,也要有基本的风险意识。大额借贷务必留存书面凭据,切勿因一时“上头”人财两空。
网上“免考包过,直出驾照”,都是骗局
看到网上有“免考包过,直出驾照”的广告,能信吗?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揭开其中“套路”有多深——
被告人邱某先给大量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养号”,在日常生活中刻意加了很多好友和群;再用两年多时间,以“驾校教练员”身份,在朋友圈发布“免考拿驾照”的虚假信息,打造人设。“戏”演足了,“饵”撒下了,朋友圈里不明真相的群众里,有人从观望变成深信不疑,最终“上钩”。
深究下去,这是一套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诈骗链条。
邱某的上线,是卖实名微信号的被告人向某。据查明,向某以每个290元的价格,向邱某出售了322个实名认证的微信号码,获利9万余元。其实,这些微信涉及的真实个人信息都是他从网上非法购得,再据此购买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进行实名认证。
取得受害人信任后,邱某就开始发送虚假考试成绩单、驾驶证图片,并以收报名费、科目考试费名义,先后骗取18名受害人共计31.7万余元。
近期,法院判决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向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钱程提醒,不轻信“免考办证”类广告,哪怕是实名朋友圈信息,也要提高防范意识。
从扫码送礼品、网上“杀猪盘”到“养号”行骗;从线下诈骗发展到朋友圈诈骗、帮信罪,网上骗子把戏多,但司法机关提醒,记住这三招,能有效防骗:不贪小便宜,不轻信、不转款。任骗子如何花言巧语、热情如火,在涉及钱财问题上务必保持头脑冷静,多想几遍:有诈吗?
代表作品
新华鲜报|严惩卷款跑路!最高法发布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司法解释
让消费者放心消费,让经营者诚信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3月14日发布司法解释,完善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裁判规则,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健身房办张卡,去理发店充个值,给娃报个培训班……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预付式消费出现在生活中,也带来诸如卷款跑路、霸王条款等令人防不胜防的“痛点”。
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7条,针对纠纷中的追责主体认定难、退卡难、转卡难、举证难等作出一系列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严惩卷款跑路——
“办完卡,恨不得每天都去店门口看一眼。”这是一位消费者对记者发出的感慨。一些经营者“提钱跑路”甚至与消费者“躲猫猫”,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产生许多纠纷。
司法解释对此明确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不少消费者有这样的疑问:在商场中租赁场地的店铺“跑路”了,商场是否也有责任?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同时最高法明确,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严格依法,避免不当加重商场场地出租者责任。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跑路”现象频发,还有人充当“职业闭店人”,恶意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从中牟利。
最高法当天发布的6件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中,有2件就是对“职业闭店人”进行惩治。其中一起案件中,“职业闭店人”还以欺诈为目的诱使消费者充值,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规制霸王条款——
会员卡办了就不给退,还不能转让给他人,甚至卡丢了也不能补……这些令人哭笑不得的“规定”,你是否遇到过?
此次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同时,司法解释从不同角度,明确消费者转让预付卡、解除合同、无理由退款等方面的权利:
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受让人既享有原持卡人的权利,还享有请求经营者更名、修改密码的权利。
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可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
“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有利于贯彻诚信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司法解释对此也作了合理限制。比如,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其对商品或者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这么一起案件:黄某与重庆某公司签订培训合同,接受舞蹈培训,培训费3000元。2个月后,公司发出消费者告知函称,黄某上课的培训场所停止教学,需要选择新的培训地点。告知函还“声明”,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到场培训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黄某认为,原培训地点紧挨其住所,更换后的三个培训地点离居住地很远,遂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返还黄某培训费2473.97元。
破解举证难——
对于不少人来说,预付式消费往往就是购买一张卡,并不会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难免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对此,司法解释专门明确了对消费者有利的合同解释规则。
“如果经营者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预付式消费合同,应当作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引导经营者主动订立书面合同。”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
吴景丽介绍,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经营者提供证据的责任。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经营者合法权利。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谢勇表示,司法解释防范滥用权利的不诚信行为,引导当事人遵守合同,助力降低经营成本,避免不当加重经营主体责任,维护诚实守信、加强经营者权益保护。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无论是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消费者‘薅羊毛’,还是个别消费者滥用权利向经营者‘薅羊毛’,都将受到抑制。”陈宜芳说,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助力增强消费信心、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营主体诚信守诺,让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在更加诚信友好的市场环境中开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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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封面设计:赵艺璇
编辑: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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